美国知识产权律师|TRO美国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美国上市咨询 > 详细内容
奥巴马签署新法案,或对中国企业在美上市利好
发布时间:2012/8/21  阅读次数:6803  字体大小: 【】 【】【

    美国总统奥巴马日前签署一项名为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的法案(以下简称JOBS法案),旨在通过放宽金融监管要求,简化中小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流程,并降低了准入门槛,鼓励新兴成长型企业融资。JOBS法案放松了对年销售收入低于10亿美元的新兴成长公司的监管规定,这些规定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具有普遍效力,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在美上市提供了便利。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业内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中国企业在美上市利好,该法案或引发中国企业新一轮赴美上市潮。
 

简化流程利好 


    此次通过的JOBS法案共包括如下几部分:为新兴增长型公司重开资本市场法案、为创造就业者提供融资渠道法案、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渠道法案、小公司集资法案、非上市公司弹性与增长法案、资本扩张法案。其中最受中国企业瞩目的是放松小企业的上市监管。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傅喆表示,JOBS法案为新兴成长型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融资便利,减轻了企业的信息披露负担和成本,加快了企业的上市速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建平指出,一方面,JOBS法案取消了许多限制,降低了新兴成长公司上市的门槛。法案豁免了《萨班斯法》404b)条款关于审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认证的要求,这一修订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据美国证监会的调查,第404条款合规费用每年平均大约是200万美元。另一方面,JOBS法案还修订了一些上市程序,为新兴成长公司上市提供了许多支持。如允许分析师在静默期就新兴成长公司拟发行的证券发表研究报告并通过电视等渠道公开露面,并允许分析师、券商代表与潜在投资者进行交流等。 

    纽交所亦发布报告表示,该法案简化了中小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上市程序,降低了中小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将有助于吸引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更多中小企业在美国上市。 投中集团分析师王甲认为,相比中国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审查程序更为宽松,美国实行的是注册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上市,而中国大陆实行的是审核制,企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才能上市。此番美国降低门槛看似放松管制,但实际上仅是程序的简化,其上市制度并没有实质的改变。李建平指出,JOBS法案是在当前美国经济不景气、失业问题突出、IPO逐年下降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旨是对2002年《萨班斯法》以来日益严格的证券管制予以松绑,降低上市成本,为企业上市提供便利。然而,JOBS法案在放松监管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李建平举例道,放松对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将使投资者难以充分获知企业的具体运营和财务状况;豁免审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认证,使投资者难以确认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有可能影响他们对企业的信心和估值判断,他们通常也更信任那些可以提供内控证明报告的公司。此外,允许分析师在静默期发布研究报告,一旦研究报告存在问题,有可能给券商带来一定的风险,其尽职调查程序势必也会改变         

    入市决策须慎. 放宽监管并不代表对企业上市要求的降低。受访业内人士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风险发出了警示。企业上市就是为了募集资金,门槛降低后是更容易进入,但进入之后能否立足并筹集更多的资金,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品质。王甲表示,在一个投资人相对理性和成熟的市场上,把决定权交给市场和投资人,对企业自身估值其实也是一个考验 李建平表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通常会面临美国监管当局、投资者集团诉讼、退市以及被做空等多种风险,而这些风险大部分是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或不真实造成的。在JOBS法案通过后,美国方面已经表达了对中国企业潜在的欺诈风险的担心。在JOBS放宽监管后,美国市场和投资者可能对中国公司报以更多的质疑。目前,美国的二级市场环境仍看不到复苏迹象。

   中国企业不要急于赴美上市。 其次,JOBS法案通过后,在美上市的合规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中国公司更应该坚持基本的企业财务规范,加强自身的内部管控,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严格按照美国的监管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加强自愿性披露,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企业在上市前要谨慎选择中介机构,与信誉高、实力强、有资质的正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不要在中介的影响下进行虚假包装;在遇到起诉、做空等风险的时候,企业要积极应战、主动回击,利用法律手段化解风险。只要企业本身的经营和资本运作没有问题,其自身的价值最终也会得到美国投资者的认可。


 

 


 

来源:转载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更多...L1签证EB1C|EB5新闻报道
快速入口
联系我们

美国陈薇律师

地址: 杭州国际办公中心

手机: 13758203147

QQ: 1182048794

电子邮件:info@fa-shen.com






关于陈律师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版权声明会员注册

 美国陈薇律师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13035486号  本网站信息不代表律师意见
电子邮件:info@fa-shen.com   手机18758257374     网站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