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所得税制度十分复杂,繁琐, 然而这不该成为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在美国进行投资的障碍. 在一个专业的美国税务顾问的指引下,外国公司或个人会认识到美国联邦所得税制度是可操作的, 在某些时候,甚至是有利的.
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有三个不同的所得税征税主体: 联邦,州,和地方. 各州的立法机关负责制订州所得税的税法,各州所得税法有很大差异. 在某个州的所得税法通常只适用于该州居民或在该州进行的商业活动. 许多州授权州内地方当局来执行地方所得税法.
<<美国税法典>> Internal Revenue Code, 是联邦所得税征收的基础。 但它并不是纳税义务人缴纳联邦所得税法律管辖权的唯一法律渊源。 与此比肩的是美国财政部条例和司法判决,以及美国国税局有关特定案例的书面裁定,包括税法解释规则和税收程序。
美国联邦所得税制度是建立在“纳税年度”基础上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纳税年度”。
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公司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终止后的3月15日之前或当日, 办理联邦所得税申报。
美国公司的不同形式影响纳税申报的金额--即法律实体的选择对美国税收有深度影响
[公司] 美国最普通类型的公司是C类公司和S类公司。 C类公公司是独立纳税实体。 S类公司是非纳税实体。 其股东在两个个人所得纳税申报中分摊公司的收益或支出等。但由于S类公司有严格要求,并非所有公司符合S类公司要求。
[合伙企业] 如同S类公司,合伙企业也不是纳税实体, 而是“pass-through"的方式缴税。
[有限责任公司] LLC是一种混合实体。 在不同的所有权情况下,既可以是实体收税也可以是非纳税实体。
中国企业在收购美国公司或企业时,收购或兼并的交易结构将决定收购企业在美国的缴税金额大小。一般交易结构分为现金交易和股权交易。